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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规定
作者:办公室来源:办公室发布时间:2015-05-08浏览:2475
文章摘要: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,严肃工作纪律,规范请、销假制度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如下规定:

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,严肃工作纪律,规范请、销假制度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如下规定:

一、病假

(一)请假手续

请病假七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,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、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,填写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》,经单位批准、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。

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,须经市人民医院专门机构对请假者进行医疗鉴定。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,但本人拒不上班的,按旷工论处。符合病退条件的,办理病退手续。因病不能正常工作,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,可准其继续休假。

因工(公)受伤休假,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病假待遇

1.机关工作人员

1)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基本工资(含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,下同)及地方津贴补贴全额发放。

2)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按90%计发,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;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及地方津贴补贴全额发放。

3)病假六个月以上的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、工作性津贴按70%计发,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;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,基本工资、工作性津贴按80%计发,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;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、工作性津贴按90%计发,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。

2.事业单位工作人员

1)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全额发放。

2)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%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考核结果自主确定;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全额发放。

3)病假六个月以上的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70%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考核结果自主确定;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,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80%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考核结果自主确定;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%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考核结果自主确定。

3.机关、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(包括试用期、见习期)的病假工资,以试用期、见习期的工资标准及岗位津贴为基数,分别按12项规定计发。

4.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,获得由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、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、省级劳模,仍保持荣誉的,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。

5.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。

(三)年度考核

因病(公伤除外)、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。病、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,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。
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全年病、事假超过一个月的,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。

二、事假

(一)请假手续

1.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,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。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,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假期,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。

2.请事假须事由充分,本人如实填写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》,经单位研究批准、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。

(二)事假待遇

1.工资待遇

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十五个工作日,不超过六十六个工作日的,从第十六个工作日起,基本工资全额计发,津贴补贴(含特殊岗位津贴)按日减发,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: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.75天(全年法定计薪天数261天,月平均计薪天数21.75天)。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六个工作日的,从第六十七个工作日起,工资总额按日减发,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: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.75天。

2、年度考核

按照病假中的规定执行

三、请销假制度

(一)机关事业单位要做好工作人员请、销假管理工作,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。

(二)工作人员休假、请假,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,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。

(三)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休假。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,应及时报告情况电话请假,并于请假期满后两日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。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,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。女干部职工请病、事假连续超过三十天的,在履行请假手续时,应出具县级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相关证明。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,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

(四)病事假两个月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,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,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核减相关人员待遇。

(五)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带薪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,根据有关规定,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,履行请假手续后执行,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国家法定节日假、公休日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
(六)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,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、年度考核、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。

(七)不认真执行请、销假制度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,或提供假证明、假材料的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四、附则

(一)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。

(二)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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